一般应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满5年,即2018年底前任职。
学历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相同的,须连续从事同一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且任现职满10年。企业及非公有制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从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称之日算起。
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须在任高级职称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二等奖(前8名);
(4)获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二等奖(前5名);
(5)获省农牧渔业丰收成果奖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省农牧渔业丰收贡献奖,须同时提供为服务区引进推广的重大农业技术3项及以上(其中近3年不少于1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普及应用率高的技术规范(须提供规范的技术项目印证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或获省农牧渔业丰收合作奖,须同时提供连续合作3年及以上的农业技术推广合作成果,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认可(须提供规范的推广项目印证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6)主持或参与制定农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及以上(前5名,须在有效期);或主持或参与制定省级农业地方标准5项及以上(前3名,须在有效期);或主持或参与制定市级农业地方标准10项及以上(前3名,须在有效期);
(7)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选育国审新品种2个(前5名)或省审新品种3个(前3名),在全省推广或在国内大规模应用(须提供相关证书,推广应用协议或合同等辅证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8)获3项及以上国家发明专利的原始首创发明人(前3名,须在有效期),须提供专利证书、本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初审合格通知书、专利公报公示、实质审查意见、授权通知书等原始申报材料复印件。发明专利被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其中经济效益累加达到900万元以上,须提供相关协议、合同,推广应用成果等辅证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9)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前5名)完成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国家级重点农业工程及技术支撑项目,通过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须提供国家下达的项目计划或任务书、实施方案、验收证明,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10)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前5名)完成国家级推广项目,经省部级验收通过,已在两个及以上省份推广(须提供国家下达的项目计划或任务书、省级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验收证明,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1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前3名)完成省(部)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项目(课题)5项及以上(须提供规范的项目计划或任务书、实施方案、结题验收等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12)获原省农村技术承包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可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在任高级职称期间,在学术研究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本人撰写或主持编写的农业农村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技术推广项目总结报告、技术咨询报告、学术交流报告等研究成果10篇以上(须提供原始审批、审核、应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并提交一篇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
(2)国家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著作10万字以上(不得累加计数,须有全国统一ISBN书号)。并提交一篇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
(3)公开出版发行的全国或全省本专业农业学术、技术推广教材20万字以上(须有全国统一ISBN书号)。并提交一篇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
(4)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其中全国中文核心刊物发表至少1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