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县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及非公有制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不具备上述学历规定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由3名正高级同行业专家推荐申报的,学历可放宽到大专。

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满5年,即2018年底前任现职。企业及非公有制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从取得农业系列高级职称之日算起。学历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相同的,须连续从事同一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且任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满10年。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须在任高级职称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三等奖(前8名);

(2)获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二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三等奖(前5名);

(3)获省农牧渔业丰收成果奖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省农牧渔业丰收贡献奖,须同时提供为服务区引进推广的重大农业技术3项及以上(其中近3年不少于1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普及应用率高的技术规范(须提供规范的技术项目印证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或获省农牧渔业丰收合作奖,须同时提供连续合作3年及以上的农业技术推广合作成果,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认可(须提供规范的推广项目印证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4)主持或参与制定农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及以上(前10名,须在有效期);或主持或参与制定省级农业地方标准5项及以上(前8名,须在有效期);或主持或参与制定市级农业地方标准10项及以上(前6名,须在有效期);

(5)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选育国审新品种1个(前10名)或省审新品种2个(前8名),在本地区(市、或两个以上县)大规模推广,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须提供相关证书,推广应用协议或合同等辅证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6)获3项及以上国家发明专利的原始首创发明人(前5名,须在有效期),须提供专利证书、本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初审合格通知书、专利公报公示、实质审查意见、授权通知书等原始申报材料复印件。发明专利被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其中经济效益累加达到600万元以上,须提供相关协议、合同,推广应用成果等辅证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7)主持或参与研发的新技术,经省部级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须提供技术应用及鉴定证书,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8)主持或参与(前5名)完成省(部)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项目(课题)4项及以上(须提供规范的项目计划或任务书、实施方案、结题验收等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9)获原省农村技术承包二等奖(前3名)及以上奖励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可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须在任高级职称期间,在学术研究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本人撰写或主持编写的技术推广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项目总结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4篇及以上(须提供相对应的原始文件、审批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并提交一篇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

(2)本人编写的技术培训教材(公开出版)20万字以上,(附使用此教材开展技术培训现场照片及相关印证材料),并提交一篇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基层一线人员主要是在县级及以下部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对基层一线人员设置的业绩成果和学术能力申报条件为最低限制条件,具备省市级申报条件的,也可以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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