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管理
2023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全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组织中,从事农学、园艺、植物保护、畜牧、兽医、水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农业资源环境、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等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的,须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1年以上。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须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满5年,即2018年底前任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获博士学位,任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满2年,即2021年底前任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学历与从事专业不相同的,须连续从事同一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且任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满10年。县级及以下单位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任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满10年,学历可放宽到大专。企业及非公有制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按相应任职时间计算。
省、市级各类单位申报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省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
(4)主持或参与制定农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及以上(须在有效期);或主持或参与制定省级农业地方标准5项及以上(须在有效期);或主持或参与制定市级农业地方标准8项及以上(前6名,须在有效期);
(5)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研制开发新品种3项及以上。省级单位申报人员(前8名)须在省级及以上范围推广,市级单位申报人员(前6名)须在市级及以上范围推广,取得一定经济效益(须提供审核验收通过相关证书,推广应用协议或合同等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6)获2项及以上国家发明专利的原始首创发明人(前5名,须在有效期),须提供专利证书、本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初审合格通知书、专利公报公示、实质审查意见、授权通知书等原始申报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发明专利被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其中经济效益累加达到500万元以上,须提供相关协议、合同,推广应用成果等辅证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7)主持或参与(前5名)完成省(部)级农业技术项目、课题3项及以上(须提供省部级正式下达的项目计划或任务书,以及实施方案、结题验收等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8)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8名)完成省(部)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项目(课题)5项及以上(须提供规范的项目计划或任务书、实施方案、结题验收等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9)获全国技术、技能竞赛前20名(获“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农业技术能手”称号);
(10)获原省农村技术承包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可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11)上述(4)(5)(6)(7)(8)条件中,任意两项组合,业绩成果数量合计达到两项组合业绩成果总数量的50%以上。县级及以下各类单位申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前10名)及以上奖励;
(2)主持或参与制定农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及以上(须在有效期);或主持或参与制定省级农业地方标准3项及以上(须在有效期);或主持或参与制定市级农业地方标准5项及以上(前6名,须在有效期);
(3)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研制开发新品种2项及以上,并在本区域范围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经济效益(须提供审核验收通过相关证书,推广应用协议或合同等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4)获2项及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原始首创发明人(前6名,须在有效期),须提供专利证书、本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初审合格通知书、专利公报公示、实质审查意见、授权通知书等原始申报材料复印件。发明专利被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其中经济效益累加达到300万元以上,须提供相关协议、合同,推广应用成果等辅证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5)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本县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3项及以上,经市以上专家组验收或鉴定,产生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须提供完整规范、相配套的项目计划或任务书、验收鉴定证明,并加盖市级以上相应单位印章);
(6)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6名)在本市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方面,提供关键技术支撑2项及以上,经市以上专家组验收或鉴定(须提供完整规范、相配套的项目计划或任务书、验收鉴定证明,并加盖市级以上相应单位印章);
(7)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8名)完成省(部)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项目(课题)3项及以上(须提供规范的项目计划或任务书、实施方案、结题验收等材料,并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8)获原市农村技术承包奖、市科技进步奖3项及以上可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9)获全国技术、技能竞赛前20名(获“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农业技术能手”称号);
(10)上述(2)(3)(4)(5)(6)(7)(8)条件中,任意两项组合,业绩成果数量合计达到两项组合业绩成果总数量的50%以上。
以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作为学术能力评价主要依据。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学历、学位、现职称、工作简历等。
(2)学术研究情况。包括近年来对本专业前沿科学、实用技术和实践调研等研究成果,说明主要观点,加以阐述(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观点均可),并提交一篇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或一篇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的学术文章(第一作者)。
(3)岗位业绩综述。主要对本人所获得的荣誉奖项、业绩成果、专业技术工作等进行综述,特别要说明社会经济效益。结合工作实际,提供主持或参与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项目综合报告、调研分析报告、论文、论著、省以上范围通用教材、荣誉奖励等作为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支撑材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称:
(1)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全国技术、技能竞赛前5名(获“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5)获省级技术、技能竞赛前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