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学创作者,独立或合著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或出版作品累计达到30万字以上(其中国家级报刊或出版社不少于6万字)。从事诗歌创作者,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诗歌1500行(其中国家级报刊不少于300行),且出版诗集1本以上。

(2)从事文学评论者,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文学理论、评论文章15万字以上,且独立在国家级报刊上发表理论、评论文章3篇以上。

(3)从事网络文学创作者,在国内重大文学网站发表完结作品累计100万字以上,且公开出版著作3部以上。


申报二级文学创作,任三级文学创作满5年。具备博士学位申报二级文学创作,取得三级文学创作职称后,从事文学创作满2年(即2021年底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学创作者,作品被重要文学报刊刊载、转载2篇以上;或被全国性权威选集收录2篇以上;或被重要文学报刊和全国性权威选集刊载、转载、收录2篇以上。

(2)从事文学评论者,文章被重要文学报刊刊载、转载或摘要。

(3)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被改编成省级以上卫视播出的电视剧或公开上映的院线电影,且在全省产生一定影响。


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满足“申报评审条件”,可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1.申报二级文学创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山西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文艺界别人才。

(2)出版的个人著作获省级文学常设性奖1项;或公开发表的单篇作品累计获省级文学常设性奖2项。

(3)从事文学评论者,获省级以上文学常设性奖1项;或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篇,或二等奖2篇,或三等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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