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实践能力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推动本专业发展。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工艺美术生产、制作或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能够指导高级工艺美术师或工艺美术专业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对在县(市、区)级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工作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可放宽到大专。
须在任高级工艺美术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须在任工艺美术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前3名),完成1项省(部)级工艺美术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2项省(部)级工艺美术相关科研项目(课题),或3项市(厅)级工艺美术相关科研项目(课题),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鉴定(验收)。
2.作为参编者,参与完成1项本专业行业技术标准,或2项团体或地方标准,并经相关部门审定通过并颁布实施。
3.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前3名),解决1项本专业关键性的技术、技艺问题,或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并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组织或参与组织(前3名)恢复传承并发展1项濒临失传工艺美术传统技艺。
5.独创或作为主创人员(前3名)参与创作的作品参加1次国际专业展览,或2次省(部)级以上专业展览,或3次市(厅)级以上专业展览。
6.在行业内省级以上专业展览机构举办1次作品展,或由省级以上工艺美术社会组织或高等院校主办1次作品研讨会,其中个人作品不少于40件。
7.主持创办工艺美术创新工作室、劳模(工匠)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传承创新基地等,推动行业传承发展。
8.担任高等院校工艺美术相关专业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
9.承担工艺美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累计不少于200人的专业技术人员教学培训。
须在任高级工艺美术师期间具备下
列条件中的4项;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须在任工艺美术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独创或作为主创人员(前3名)参与创作的1件(套)作品被用于省级政府外事活动或大型赛事、活动等场合。
2.独创或作为主创人员(前3名)参与创作的2件(套)作品被省级以上专业馆藏机构收藏。省级以上专业馆藏机构指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综合类博物馆、工艺美术专业博物馆及艺术馆。
3.独创或作为主创人员(前3名)参与创作的1件(套)作品获得“百花杯”或“百花奖”或“百鹤杯”或“金凤凰”或“中国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大赛”银奖,或2件(套)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展览评比银奖(二等奖),或3件(套)作品获得市(厅)级以上专业展览评比银奖(二等奖)。同一作品若有多次获奖,取其最高奖的一项,不重复累计。奖项级别以文件或证书为准。
4.获省级工艺美术类职业技能大赛前3名,或市级工艺美术类职业技能大赛第1名。
5.作为主要发明人(前3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1项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实用新型专利,或5项外观设计专利,且至少1项专利经转化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专利须在有效期内)。
6.主持完成3项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制作或设计项目,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7.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且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或公开出版个人创意设计工艺美术作品集1部。学术著作指公开出版的取得ISBN统一书号的学术、技术专著,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普通教材不能视为学术专著;个人作品集指公开出版的取得ISBN统一书号的作品集。
8.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2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报告等,字数不少于2000字。
论文指发表在国家正式出版的专业刊物上的论文,刊号以ISSN或CN开头。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收录的期刊。在增刊、专刊、副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工作业绩与业绩成果中的“以上”均含本级和本数。同一成果若符合2项条件,只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例如同一作品获奖后被收藏,只可算获奖或收藏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