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工作经历能力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编制人编制完成1项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2项以上团体技术标准、省级地方技术标准,或3项以上大型企业标准,并颁布实施;

本条目中“主要编制人”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主编单位前10名、参编单位前2名,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主编单位前

8名、参编单位第1名,大型企业标准主编单位前6名、参编单位第1名。

(2)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研究或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研究或3项以上市(厅)级、大型企业科研项目研究,并通过验收。本条目中“主持”一般为项目(课题)第1名。“技术负责人”指:国家级项目(课题)前5名;省(部)级项目(课题)前3名;市(厅)级、大型企业项目(课题)前2名,“主要技术骨干”指:国家级项目(课题)6-10名;省(部)级项目(课题)4-8名;市(厅)级、大型企业项目(课题)3-6名。

2.从事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咨询、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工作经历能力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专业规划,或5项以上区域路网(市、县级)、运输枢纽、轨道交通的规划,并获相关部门批准;或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个内河航运项目的规划,并获相关部门批准;

(2)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一类或 4项以上二类或8项以上三类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获相关部门批准;或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5个以上水运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获相关部门批准;

(3)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一类或 4项以上二类或8项三类工程项目的勘察或设计工作,并获相关部门批准;或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个综合客运项目或5个一般客运项目,或2个大型物流园区项目的勘察或设计工作,并获相关部门批准;

(4)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项以上一类或 6项以上二类或10项以上三类工程项目的工程咨询工作,并获相关部门批准;

(5)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项以上一类或 6项以上二类或10项以上三类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编制和审查、专项造价咨询、工程造价审计、标底编制等)工作,并获相关部门批准;

(6)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全国、省、市、行业工程计价依据8项以上(含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等)的编制、审查。

本条目中“主持”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指审定人员、项目副职或专业负责人或分项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指设计/编制人、审查人、咨询人员、复核人等。

3.从事交通基础设施的施工或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工作经历能力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一类或2项以上二类或3项以上三类工程项目施工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

(2)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一类或2项以上二类或3项以上三类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及以上人员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项目1项以上,并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或批准实施;

(4)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本行业 2项以上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科技成果转化3项以上,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本条目中施工“主持”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指项目总工;“主要技术骨干”指项目副经理、项目部专业技术部门(工程部、技术部、安全部、质量监督部、合同管理部、试验室等)负责人,试验室负责人须持有试验检测师证。

本条目中监理“主持”指总监或高级驻地(须持有部监理工程师证);“技术负责人”指副总监、副高级驻地(须持有部监理工程师证);“主要技术骨干”指项目部专业技术部门(工程部、技术部、安全部、质量监督部、合同管理部等)负责人、监理组长、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须持有部专业监理工程师证),监理试验室授权负责人(须持有部专业监理工程师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

4.从事交通基础设施的养护或养护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工作经历能力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一类或4项以上二类或6项以上三类养护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

(2)主持完成2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在养护管理中的应用,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认可;或主持完成1项,并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新技术、新工艺在养护工程上的应用,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本条目中“主持”指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指项目总工;“主要技术骨干”指项目副经理、项目部专业技术部门(工程部、技术部、安全部、质量监督部、合同管理部、试验室等)负责人。

5.从事试验检测、监控、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工作经历能力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一类或3项以上二类工程项目试验室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

(2)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0项以上一、二类工程项目的检测验收、勘察试验或专项检测工作,且被相关部门认可或采用;

(3)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一类或 3项以上二类工程项目的施工监控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

(4)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年以上公路桥梁、边坡、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地方铁路等项目的运行监测工作。

本条目须取得试验检测工程师证,其中“主持”指试验室主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指试验室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授权鉴字人、报告批准人、中心试验室各分项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指从事检测、监控、监测的主要工作人员。

6.从事建设项目管理、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工作经历能力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新改建工程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或上级管理机构的专业技术骨干至少完成1项一类或2项二类或3项三类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本条目中“主要技术骨干”是指项目法人项目管理机构工程部长和副部长、技术部长和副部长、安全部长和副部长、质量监督部长和副部长、合同管理部长和副部长等专业技术部门负责人。

(2)作为项目监督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项以上新改建一类或5项以上新改建二类或7项以上新改建三类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且工程项目质量合格;或者作为项目监督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除新改建工程以外的其他项目5项以上一类或7项以上二类或10项以上三类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且工程项目质量合格。

本条目中“主要技术骨干”指项目监督机构的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监督负责人等专业技术人员。

7.从事港航工程(含航道管理与养护、水运工程建设、港口监管等)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工作经历能力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1项以上一类或2项以上二类或6项以上三类港航建设、维修、养护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二类工程并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一类或3项以上三类港航建设、维修、养护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主持完成3项以上三类工程项目并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一类或2项以上二类港航建设、维修、养护工程项目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4项以上一、二类港航建设、维修、养护工程工作,且工程质量合格;

(2)作为安全技术负责人主持3年以上县级以上航道、渡口码头等安全工作,在任职期间近3年来项目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主持3年以上县级以上航道、渡口码头、航运等技术管理工作;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市(厅)级、大型企业组织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与本人无直接责任)II级以上应急处置2项以上或III级应急处置4项以上;

(4)主持2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在航道、渡口码头等水运工程项目上的应用,且质量合格;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5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在航道、渡口码头等水运工程项目上的应用,且质量合格。

本条目中“主持”指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指项目总工,“主要技术骨干”指单位(企业)或项目部的专业技术部门负责人。

注:以上1-7中的工程项目分类标准按照《工程项目分类标准表》(附件4)执行。

8.从事机动车、筑养路机械、机车车辆、城轨车辆运用与管理、技术改造和检测维修,交通运输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工作经历能力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项以上机动车、机车车辆、城轨车辆、大型筑养路机械的技术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并已实施;

(2)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A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或1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检测维修设备的工艺布局、设备选型、安装调试,并经验收达到技术规范要求;或主持完成机动车检测维修设备的技术改造和检测维修工艺的改进,并经验收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3)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种类型机动车整车,或5种类型机动车总成维修方案及工艺的制定,解决了疑难复杂技术问题,经检测,机动车整车或总成综合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均达到车辆使用规范要求;

(4)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轨道交通、地方铁路设备系统的技术改造、维修养护,性能达到使用规范要求,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制定过3台(套)以上重点设备的维修方案并付之实施,经实践证明效果良好,并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项以上大型或5项以上中型筑养路机械设备安装运行(筑养路机械设备采购原值大于300万为大型,100-300万为中型,其余为小型);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筑养路机械的技术改造、设备配置、生产调度和维修养护,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6)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个类别机车车辆、城轨车辆的选型、购置方案的设计;或完成1项机车车辆大修,或2项中修,经验收达到部颁技术规范要求,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完成1项城轨车辆架修或大修,或 2项定修,经验收达到部颁技术规范要求,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7)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省级区域、或3项以上市级区域或相当规模的运输技术方案的设计、论证或评估并已组织实施,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8)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项以上大型(含大件、特种货物)运输组织设计、多种运输能力调配和综合调度方案、应急预案的编制并已组织实施,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均要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9)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3项,并取得实效,或对所从事的生产技术工作提出书面技术改进意见,被采纳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均要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本条目中的“主持”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指项目副经理、总工,“主要技术骨干”指在项目中独立承担部分责任并圆满完成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任工程师满5年,即2018年底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聘任的;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职称评审,即任工程师满4年,2019年底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聘任的;获得博士学位的,聘任工程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即2021年底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聘任的。

任工程师以来,取得的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及以上人员,获得省(部)级1项或市(厅)级、大型企业2项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限额定人员);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及以上人员,获得省(部)级1项或市(厅)级、大型企业2项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工程咨询奖、优质工程奖项等(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限额定人员);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及以上人员,完成“四新”技术推广应用研究项目3项以上,经济效益显著,并通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附相关资料);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及以上人员,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大型企业科技项目计划课题研究,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鉴定(以立项通知、科研成果、验收证明为准);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施工工法1项以上,或完成省(部)级施工工法2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2项以上;

6.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与本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4项以上,或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专利须在有效期内);

7.作为主要编制人,参与编制国家、省(部)级、团体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办法1项以上,或大型企业标准2项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以出版物的参编人员名单为准);

8.作为主持或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获得五小成果省级二等奖或市级(厅、大型企业)一等奖1项;

9.作为主持或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在科研、生产、管理、技术开发、消化创新国内外先进技术中做出较大贡献,或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提供完整、规范、相对应的项目计划任务书、验收证明)。

本条目中的“主持”、“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主要编制人”等,须符合“(四)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中的有关规定,主要发明人是指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发明人。一项科研项目、课题或工程建设项目等多次获奖,只能作为业绩成果的一条,不能重复使用。

工作能力条件和业绩成果条件中的“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任工程师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著作或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专业学会及专业分会、有博士授予权的本科院校及科研单位、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及以上学术论文;

2.除 1规定以外在学术性专业期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专业技术报告总计3项以上。学术论文须是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在交通运输工程类专业期刊,须能在知网、万方、维普数据库网站检索。专业技术报告指:作为项目负责人(排名第1)或专业技术负责人(排名第2、3、4名)完成的工程项目方案(须经相关部门鉴定),省级以上标准、专利、工法的理论研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性方案,产品研制报告,实施项目的技术总结等;

3.作为主要作者,出版1部学术、技术专著,专著字数在10万字以上且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如以发表论文中作为答辩材料的,答辩材料要与期刊内容保持一致,如不一致按申报内容作假处理;以专业技术报告或专著来答辩的,需将专业技术报告或专著以论文格式撰写成答辩材料,要求技术论证有深度、数据齐全、准确、文字通顺,结论正确,字数为2000字以上。答辩材料需提供查重证明(重复率不得高于20%)。


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且近3年年度考核有一次以上优秀等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1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三等奖,或省级最高行业奖项最高奖2项以上;

3.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500万元以上;

4.主持完成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或省级重点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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